發(fā)布時間:2023-03-07 10:55:10
——下井管柱應平穩(wěn)下放,下放速度控制在30根/h以內(nèi);嚴禁溜鉆、頓鉆、急停;
——防止落物掉進管柱內(nèi),引起誤爆。
12.2.4.5 在硫化氫、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/m³的油氣井中進行爆炸、射孔和取芯作業(yè)時,井口工作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。
12.2.4.6 用導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時,井口周圍不準站人;裝配好的高溫導爆索和高溫管束的直徑,不應超過導向套(扶正器)的直徑;在含硫化氫、井溫高于130℃、液壓高于50Mpa的井內(nèi),不應使用塑料導爆索。
12.2.4.7 不允許現(xiàn)場裝配和使用自制的爆炸筒處理井下卡鉆事故,應采用定型切割彈處理井下卡鉆事故。
12.2.4.8 彈體到位后應采用投棒引爆或電纜引爆,引爆程序是現(xiàn)場指揮確認安全后發(fā)布引爆命令,爆破員引爆。
12.2.5 盲炮處理12.2.5.1 處理電纜輸送射孔的盲炮時應先經(jīng)檢查線路,當發(fā)現(xiàn)線路不通時應關閉引爆開關,上提射孔器(速度小于3000m/h)。射孔器提到距井口70m時,關閉井場所有電源、移動電話、對講機;剪斷引爆線,提出井口后拆除引爆體;確定盲炮是引爆體造成還是槍身(彈體)漏水所致,再作出相應處理;
12.2.5.2 處理油管輸送射孔撞擊引爆的盲炮時,必須用投棒打撈器下井打撈投棒,不準采用追加投棒處理法;投棒撈出后,起出管柱,將射孔器起到距井口約兩根管柱長度時,由現(xiàn)場技術人員指導處理;已損壞的爆破器材應收回。
12.2.5.3 處理定時的盲炮,應在井下放置24h,使定時器電源電量耗盡,再進行處理。
12.2.5.4 拒爆的壓裂彈、射孔器、取芯器提出井口前,應切斷儀器電源和引爆電源,提出井口后剪斷導線,使其短路,并立即卸掉起爆器裝置或雷管,搬運到安全地點后再進行處理。
12.2.5.5 拒爆的電雷管應就地銷毀或裝入防爆箱交還彈藥庫;打開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室時,不得使用金屬工具敲砸,應在現(xiàn)場附近安全地點先向藥室內(nèi)灌水,再用專用工具打開,用燃燒法銷毀取芯器內(nèi)的火藥;射孔器、切割彈按規(guī)定拆掉點火裝置,然后將拆卸的射孔彈和切割彈送回庫房,分別存放,統(tǒng)一銷毀。
12.2.6 油、氣井爆炸滅火12.2.6.1 地面裝藥地點應設在井口火源的上風側,其距井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0m,并設安全警戒。
12.2.6.2 安放炸藥的木箱內(nèi)、外,應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繩緊密纏繞。石棉繩應浸水(用于氣井滅火)或浸泡泡沫滅火劑(用于油井滅火)。
12.2.6.3 全部高壓滅火水龍頭應配足水源,并聚集在藥箱和火苗與噴氣界面處;爆破前,全部高壓水龍頭應固定在設計的位置。
12.3 鉆孔雷爆12.3.1 實施鉆孔雷爆前應勘查井場環(huán)境,測試雜散電流,了解含水層的位置及鑿井施工偏差度,清洗井筒,清除殘留巖心及障礙物。
12.3.2 鉆孔雷爆應選用猛度與密度較大并有良好耐壓及抗水性能的炸藥,制成直徑不超過井筒直徑0.8倍、裝藥長度為含水層高度0.5倍的金屬材料藥筒進行裝藥。
12.3.3 爆破筒搬到井口前應切斷周圍一切電源;裝藥前應檢查孔壁和水位,孔內(nèi)缺水時應進行灌水,使水位高出藥筒頂部2m以上。
12.3.4 藥筒應用標有定長標記的鋼絲繩緩慢吊入井筒,確保藥筒到達含水層位置并固定于孔中心。
12.3.5 鉆孔雷爆應采用雙雷管引爆,安裝雷管后不準沖擊、摩擦筒體;裝藥時應有專人負責保護起爆線。待藥筒進入井內(nèi)50m后,方可檢查電爆網(wǎng)路。
12.3.6 起爆站宜設置在鉆孔上風側,站內(nèi)不應堆放與爆破無關的設備和用具。
13 安全允許距離與對環(huán)境影響的控制 13.1 一般規(guī)定13.1.1 爆破地點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,應按各種爆破有害效應(地震波、沖擊波、個別飛散物等)分別核定,并取最大值。
13.1.2 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,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(fā)的滑坡、滾石、雪崩、涌浪、爆堆滑移等次生災害的影響,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區(qū)。
13.2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13.2.1 評估爆破對不同類型建(構)筑物、設施設備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,應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據(jù)和允許標準。
13.2.2 地面建筑物、電站(廠)中心控制室設備、隧道與巷道、巖石高邊坡和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爆破振動判據(jù),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基礎質(zhì)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。安全允許標準見表2。